2020-07-06 18:21:56
一、相关案号:(2020)豫0191民初2562号
二、裁判要旨: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三、案情:王某某与被告曹某某、肖某某、赵某某系朋友关系,三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原告王某某通过其配偶于2015年1月18日向被告曹某某(共同借款人之一)账户转入借款20万元整,2015年1月20日三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0万元的《借条》一份。2015年8月20日原告王某某向被告肖某某(共同借款人之一)账户转款18.8万元,并于同日给付肖军伟借款现金1.2万元,同时三被告向原告出具总借款40万元的《借条》一份。上述借款口头约定月息2分,三被告于2018年5月18日重新就上述借款出具《借条》一份共计40万元。
四、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民间借贷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曹某某、肖某某、赵某某出借款项,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及庭审原、被告共同确认,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本金40万元,且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且被告按照该标准向原告正常支付利息至2017年4月,现原告自愿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1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利息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五、结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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