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与张某、施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2019-08-06 16:51:04


 

关联案号

2014)开民初字第8102

2017)豫0191791

2019)豫0191执恢132

一、案情介绍

 2012年1128日原告程某、被告张某、被告施某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二被告从原告程某处租赁钢管及扣件等物品,按日计算,每月结算一次,若被告不按时支付租金,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所有租赁物资,被告支付工费、车费和每日租金5%的滞纳金。二被告及委托代理人李杰均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二被告未按合同按时足额向原告程某支付租金,并截止到起诉之日仍有件15765个、钢管15035.4米、短接216个未还,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催要,被告方拒付租金及丢失物品赔偿金,原告诉至法院。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施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程某支付租金、赔偿金、滞纳金共计903170.66元。

   判决生效后,被告张某、施某未履行判决中还款的义务,程某于2017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案号为20170191791号裁定书,并根据该院文书申请二被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人员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执行过程中,原告程某发现被执行人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亦不申报财产,向该院提出司法拘留申请书,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拘留。最终被执行人张某、施某与原告程某达成执行和解。

二、律师案件裁判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78号)第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张某、施某既不履行还款义务亦不申报财产,此行为是典型的逃债赖债行为。

三、执行部办案小结

我单位承接该案件以后,经和申请人程某充分了解案件,执行部首先对该案件进行风险评估,初步判断此案件可继续执行并有回款可能,接下来执行部将该案件划分责任人进行执行计划制定。

该案件自2014年开始诉讼到2017年执行终本,至2019我单位承接本案件,已历时5年,非常具有挑战性,是对我们执行工作的又一次大检验。我执行部第一小组分配到该案件后立刻展开前期工作,在充分了解该案前因后果及被执行人基本情况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执行一组日夜奔波,辗转多地展开巡查,最终确认被执行人施某居住在某高档小区内,生活富足,仍驾驶高档汽车奔驰S400L出行,且经常出入高档场所进行消费。虽然被执行人案件缠身但其具有极强的反执行能力,早已将名下财产悉数转移至他人名下,其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在我执行部承接该案后,在申请人和负责律师的通力合作下,使得该案峰回路转,最终在执行法院强力配合下,将被执行人带至法院进行司法拘留。被执行人迫于执行重压,最终同意一次性履行欠款85万元。该案件取得了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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